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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第一期
        2021-12-07 11:07
        来源: 访问量: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退,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三、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四、参保人员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遗属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五、参保人员涉及重复领取待遇且拒不退还多领待遇如何处理?

        答: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且拒不配合、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法将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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